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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时间: 2023-12-09 23:32:12 发布于:渔业养殖网

  开化人徐某某没想到,自己用丝网在村边河里捕鱼的行为,会遭到法令处分。8月31日,徐某某因犯不合法捕捉水产品罪,被开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,缓刑八个月。

  徐某某是开化县华埠镇某村乡民,本年59岁,他所住的村旁有条河,是马金溪干流。5月27日,徐某某深思着端午节将至,到河里捕点鱼,好给自家饭桌上加个菜。所以,当晚他便带着丝网、横桶、网兜等东西,到村边上的河里捕鱼。

  接警后,当地派出所民警当即赶到进行阻止,并将徐某某操控。经现场查询,徐某某当晚在河里捕到的鱼共达9.7公斤。

  据了解,开化县人民政府在2015年发布的《关于在全县天然水域施行禁渔准则的布告》中,就已对该县天然水域的禁渔规模和禁渔时刻作出了明确规则。徐某某用丝网捕鱼的河段为除芹江段、西渠段外的马金溪干流,按规则每年4月1日至7月31日为禁渔期,并且在禁渔期内的捕捉方法只能是竿钓,电鱼、毒鱼、炸鱼、用网等捕鱼行为均将遭到法令处分。

  8月15日,开化县人民检察院经审理查明,徐某某违背维护水产资源法规,在禁渔期运用禁用的东西捕捉水产品,情节严重,遂以涉嫌不合法捕捉水产品罪,依法对徐某某提起公诉。

  鉴于徐某某到案后照实供述,又活跃补偿经济损失6500元用于投进鱼苗,认罪态度较好,法院终究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分,遂对其作出拘役五个月,缓刑八个月的判定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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